2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审议。
据了解,草案主要瞄准公司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6个方面的问题。
法定实缴注册资本制与社会投资需求产生矛盾
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要求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一些耗资巨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也容易造成大量资金闲置;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比较高,不太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限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也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无法有效监管
现行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实践中通过以夫妻、兄弟、父子等名义合办公司,或者引入挂名股东成立公司的情况很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监管部门对这些公司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股权也比较困难。
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是:股东会权力虚化;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原则体现得不够充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比较窄,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对中小股东、债权人等
利害关系人保护不够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互勾结,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发展面临一些问题
随着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和上市条件的规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同时,上市公司运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资本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公司信用责任规定不足
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公司法应当更加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强调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诚信责任,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的忠诚勤勉义务,真正落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谢军)
《市场报》 (2005年03月04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