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律师翟雪俊因给法官写信,以提成为好处请求法官介绍案源,成为北京市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后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人。
2003年10月至11月,翟雪俊为得到充足的案源,给北京及广东数名法官写信并附上自
己的名片,信中希望法官把“争议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介绍给他。同时,他许诺给付法官代理费的40%作为介绍费。收到信的法官将此信上缴到法院监察室,各法院分别将该信件转给北京市司法局并要求处理。接到举报后,2004年2月,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嫌向法官行贿为由,对翟雪俊做出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审理中,翟雪俊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但因没有法官的回复,自己从未向任何法官实际支付过费用。所以,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行贿,只是不正当竞争。
司法局则辩称,翟雪俊行贿的主观故意是积极的,客观上已着手实施行贿行为,由于收信人的检举才最终没有完成,行贿的整体阶段中已完成了承诺和实施,可以认定行贿行为确已发生。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翟雪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法官介绍其主审的案件,并许以介绍费。同时,他明确指出介绍的案件应是有可能胜诉或减少一定经济损失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已构成行贿。其行贿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后由于没有法官为其介绍案件,以及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举报等属于翟雪俊意志之外的原因,其没有得逞,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因此终审判决吊销其执照。
《市场报》 (2005年03月0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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