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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学专家:内地企业家为何易在香港“触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7:46 中新网

    近日香港大学法学院戴耀廷教授就创维案接受了《中国青年报》电话采访,他分析了内地企业家易在香港“触礁”的主要原因。

    对“贪污”的理解不同

    戴教授首先指出,对于什么是“贪污”,在概念上两地可能有
一些不同的认识,而且这个也不单是内地和香港的区分。在香港,私人机构里也可以有贪污,如公司职员不能拿老板的钱,而在内地,只有国家公职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在内地的私营机构里,商业活动中的一些行为有很多可能是一种习惯,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但是如果按照香港法律对于“贪污”的严格定义,可能就是犯罪。当立法的要求比较高的时候,很多看来没有问题的行为也可能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戴教授说,还有一个可能是执法的问题。内地在执法上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上虽然有规定,但存在一些“灰色”的情况,如果你调查下去,你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不调查,可能就看不到什么大问题,这就取决于是不是去调查。我是指,内地执法机构执法的力度应该一样大。

    廉政公署查案不一定需要举报

    戴教授表示,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对法律要求的理解。他说,所有执法机关都应该进一步理解法律的要求是怎样的,当执法者采取一个比较进取的方法去理解法律要求的时候,调查的力度就会大得多。但是,如果执法者对法律要求的理解比较保守,或者甚至是一些执法机关本身也有问题,他就不会去进行干预,这个时候可能就会出现无人追究犯罪的情况。

    在回答如果没有民众举报,香港廉政公署会不会主动对贪污行为开展调查时,戴教授说,不一定需要有人举报,只要有了一些资料,比如说媒体报道显示可能有贪污的情况,不需要有任何人投诉,廉政公署就会主动去调查。

    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

    戴教授表示,执法机构的行为,其实也受社会整体文化的影响,因为执法人员也是属于这个社会的一部分。当一些行为大家不认为是违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也就不会进行调查。

    戴教授说,上世纪70年代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执法上采取的力度也比较大。而内地的一些机构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没有一个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背景,因此在执法上的力度可能就要弱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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