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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赔偿“上海版本”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3:1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陈冠中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这是在全国各省市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种的地位

  《规定》不仅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对出事故后具体该如何赔偿也作出了规定
,赔偿金额与责任等级直接挂钩

  从总体上看,《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道交法》的不足,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2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在全国各省市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种的地位。

  强制三责险在中国还属于新生事物,自从其提出到现在有关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平息过。早在去年5月开始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原本属于商业性险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纳入强制性险种的范畴。但由于其中牵扯到保险公司、投保者等多方的利益,强制三责险的保险费率迟迟未能厘定,在缺乏强制三责险护航的这一段时间,新《道交法》的实施可谓是困难重重,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原保险额和新责任险并存

  此次出台的《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据介绍,对于超出4万元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车主还可以追加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部分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之所以将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朱伟明表示,这一金额目前已经足以解决上海85%以上的事故赔偿问题,而且国家正在制订中的有关规定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初步定为4万元,上海的这一做法正是以国家大法为基准。以往上海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不等,在《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原保险限额和新责任限额将并存。对于之前保额为10万元、20万元的保单,会将其中的4万元直接转变为强制险限额,剩余的6万元或16万元则纳入商业保险的范畴。

  对于三责险在上海实施的难度,有关专家认为自1990年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上海就已经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商业险种———没有投保的车辆不能通过年检,因此以立法形式将此类保险变为强制险种在实际操作中应该不会遇到太大的困难。

  赔金与责任等级挂钩

  《规定》不仅明确了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对出事故后具体该如何赔偿也作出了规定,赔偿金额与责任等级直接挂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是新《道交法》实施后人们关注的一个难点,而《规定》正细化了这一方面的责任,提出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则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为投保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超出4万元的: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新《道交法》中有关“无过错责任”的提法曾让不少车主捏了一把冷汗,不少专家学者也对此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华东政法学院郑云瑞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无过错责任”是出于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很难取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设立的。但中国目前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要求机动车主为无过错赔偿的做法欠缺公允。而且当时没有为这一赔偿设立上限,车主们时常面临着一旦出车祸就要赔付几十万的窘境,而此时不少保险公司出于减轻自身经营风险的考虑,对于保户要求的提高商业三责险保额加以拒绝,这就使得车主必须在缺乏保障的情况下独自来面对“无过错责任”,巨大的赔付金额往往会造成倾家荡产。由于保险公司有着“无责任不理赔”的规定,而机动车不论有无责任,只要撞人就要赔钱,车主们只得想出一条对策———“主动”承担责任,以求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想必在《规定》实施后将不再出现,因为一旦赔偿金额与责任等级挂钩,责任也就意味着赔偿。

  社会救助金尚未明确

  从总体上看,《规定》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道交法》的不足,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新《道交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具体操作中遭遇了较多的问题,而《规定》对此也未能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朱伟明日前表示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按照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说,救助基金的设立是参照了美国的有关做法,但他同时指出三责险在实际经营中是盈是亏,现在还无法确定,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由于实力悬殊,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盈利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保费中提取费率这一举措能否实行还是一个问题,而这就很可能影响到救助基金的筹集。

  而朱伟明则认为,救助基金的来源不是主要问题,如何利用基金、谁来管理、怎样追偿才是困难所在。

  上海市人大有关人士也透露,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通过一定方式筹集了充足的第一笔资金,但伤员被送到医院后,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基金,这一基金该由公安、医院还是中介机构来管理,已使用的钱又该如何追缴填补……这些问题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解决措施,细则何时能出台也不得而知。

  由此不难看出,尽管《规定》已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新《道交法》未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像无过错该怎么赔偿也作出了最后的界定,但仍有一些细节没有能够明确。法律的出台需要时间,法律的完善同样需要时间,在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立法这一问题上,上海已经迈出了第一步,相信在具体操作中这一《规定》会日臻完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3月0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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