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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立法垄断也该休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12:2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刘武俊

  据《北京青年报》3月1日报道,让公众期待25年之久的《电信法》目前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的一类立法计划,这意味着《电信法》的立法进程有望加快,或许也标志着多年来那些困扰着《电信法》出台的根本性问题正在取得突破。

  在当代中国的立法史上,《电信法》无疑是一部相当罕见的极为难产的法律。这部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的法律,从1980年正式起草之初起就一直陷入利益的纠葛和冲突。毫无疑问,行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争权夺利是阻挡电信立法的主要障碍。在电信立法坎坷的25年间,政策与监管合一、业务的开放与垄断、互联互通、资费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阻碍《电信法》出台的主要原因。这种片面的部门利益的立法冲动,将导致立法垄断现象的滋生,《电信法》的难产也就在所难免。

  众所周知,法治领域一直是权力腐败现象的“重灾区”。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鲜有对立法腐败的警示之声。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对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滋生“劣法”甚至“恶法”的立法活动势必蜕变为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立法腐败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集团型腐败,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大“病灶”。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致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蜕变成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

  倘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败现象意味着立法民主性的缺席,更是对立法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亵渎。笔者建议: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阴霾;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人大代表或委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法律的起草,不妨向专家学者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中标的专家顾问团进行起草。

  作为法治进程的第一推动力,立法始终在法制建设中占有毋庸置疑的首要地位。不过,我们在为不断飙升的立法成就欣欣然的同时,一定要警惕“立法恣意”这一颇具隐蔽性的幽灵,一定要清醒认识到立法腐败现象不容低估的灾难性后果。立法垄断则可能从制度层面影响相关产业的可持续性良性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

  我们期待《电信法》的尽快出台,更期待一部公平的《电信法》,毕竟方兴未艾的电信事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公平的“游戏规则”,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垄断现象要尽快休矣。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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