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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