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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细则明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5:16 证券时报

    与光大证券集合理财业务的正式揭幕同步,有关方面的监管文件也同时到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已有细则可循。

    记者近日了解到,继去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近期,深交所和上交所均下发有关会员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的规定,多家交易所会员
单位对记者表示,已收到有关文件,并在根据其具体规定做申报准备工作。有关文件已正式生效。

    应使用专用席位

    深交所规定,深交所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席位进行,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一个专用席位,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

    上交所规定,上交所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席位。

    信息持续披露

    深交所规定,会员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交所网站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在专用证券帐户、托管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交易所网站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深、沪交易所均规定,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

    深交所规定,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报告;而上交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

    规范投资运作管理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深交所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较重要的包括:

    (一)、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在深交所上市的某只股票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会员应当履行报告、通知公告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其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继续履行以上业务。

    (二)、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在深交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证券市价总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单个会员管理的所有客户资产持有在深交所上市的同一上市公司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三)、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五)、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1.在非专用席位上进行交易;2.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证券用于回购;3.申报新股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或者所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4.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额度超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或者《试行办法》的规定;5.《试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6.其他有违公平交易或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具体监管更严密

    深、沪交易所均规定,交易所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会员对交易所的有关调查应予以配合。

    深交所还约定,可以采取电话询问、电话提醒、依情形发出监管函件、约见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报告中国证监会等多种监管措施。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深交所可以按照会员管理有关规则进行处罚。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券商资产管理负责人士表示,会按照两个交易所的通知做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工作,他们认为,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于保证集合资产管理市场的良好运转,有着积极而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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