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草案惹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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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5:16 证券时报 | |||||||||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都要首先予以赔偿。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的内容。该草案在向业界征集意见时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内容遭到了保险界的广泛质疑。 昨日,针对征求意见条例,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向有关部门提交
强制险配套《道交法》 据华安保险人士介绍,目前保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第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由车主自愿买卖,全国目前大约有2000多万辆机动车参保了该险种,尚有6000至7000万辆机动车没有投保该险种。 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根据该法,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与商业险相比,强制险费率相对较低,承保责任相对较大。强制三者险本来应与《道交法》同步出台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今年1月底草案才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保险公司人士介绍,《条例》一经正式实施,机动车就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2000多万辆机动车也将逐步过渡或变更为强制三者险。 据介绍,自去年5月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风险已成倍扩大,相应费率也水涨船高。去年5月份,除平安以外的全国各大产险公司均已将该险种提价10%左右,平安财险南京分公司也于今年2月1日起跟被迫上调了费率。 条例草案需要大修改 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赔偿。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负责人认为,强制三者险应当是针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责任保险,并且也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一种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保险。由于强制三者险仍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因而必须遵循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原理。 “我们不赞成一刀切的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和适用无过错原则,我们主张将该险种明确为‘受害人损失的补偿责任’,对这一补偿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该负责人还认为,该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太过粗放和过于简单。从保险原理来看,以一年的经营状况来核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特殊强制保险险种盈亏,似有不妥,忽略了保险的风险是不确定因素。 有专家指出,我国在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时应在具体经营制度与经营模式之间保持统一。如果选择代办模式,则保险公司应只能收取代办手续费,既不允许赚取其他利润,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选择经营模式,则应该实行微利原则。在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下,如果实行保险公司整体上“无亏损无盈利”原则,由于总有部分保险公司亏损,它们不断地退出强制保险市场的结果就是保险经营主体不足,并最终影响强制保险制度功能地充分发挥。如实行单个保险公司“无亏损无盈利”原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间强制保险费率地不同,产生价格竞争,也违背了制定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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