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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人出租自有房减税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4:5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实习生 张丽 通讯员 庄淑莹 报道: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如要申请减征照顾,须持纳税人户籍地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向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减征手续。

  在2001年,广州市政府发出《转批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

  最近这个规定调整如下:对月租赁总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符合上述规定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出租个人自有房屋,减按综合征收率的30%征收有关的税费;月租赁总收入达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纳税人,仍按原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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