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宙辉实习生张丽通讯员庄淑莹报道: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有新的规定。近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明确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200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广州市地税局对此进一步解释,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税收优惠,是其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而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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