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电视广告叫停大多重新播出
本报讯记者蒋杰升报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虽然“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不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缔约国本身并无约束,须以国内立法解决履约问题。昨天,业内人士表示,烟草广告正在变相充斥着媒体以及公共场所,期待一纸“烟控公约”阻击烟草广告的变相出笼不免苍白无力。
对缔约国本身并没有约束
2004年,中国成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履约工作协调小组,并达成基本共识:尽快立法,为履行《公约》做好准备。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88座城市立法或立规宣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旨在满足《公约》中“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和“提供保护免于被动吸烟”条款要求。《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然而,世界卫生组织禁烟项目前任负责人德里克·亚齐博士日前指出《公约》的不足之处———不附加议定书,框架公约难以奏效。《公约》生效的上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邢万里公开表示,《公约》的生效对缔约国本身并没有约束,但是缔约国必须以立法确定《公约》条款,最终履行《公约》。
中国不会大修烟草限制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如何控制烟草广告一直是《公约》谈判的焦点问题,《公约》最后对烟草广告的基本态度由“完全禁止”改为“广泛禁止”。“广泛”的涵义接近于“全部”,但稍有空间,为烟草广告的发布留有余地。“目前我国的烟草广告管理与《公约》对烟草广告的控制要求基本一致,所以我国大规模制定、修订现行烟草限制规定的可能性并不大。从中期来看,可能会出台相关的规章或文件来补充目前我国对烟草广告控制管理方面的不足。例如网络烟草广告的管理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广告管理处处长赵践表示,《公约》烟草广告的控制条款和目前我国对烟草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诸多共同之处:《公约》提出,按照本国的宪法对烟草广告不能“广泛禁止”的国家要实行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既不完全禁止也不是可自由发布,是有限制地发布。(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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