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一项多赢的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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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0:36 上海证券报 | |||||||||
近日出台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促进国内债券市场发展、完善发债信用主体结构、拓宽国内机构投融资渠道、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提升国内债券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影响力、引进国际债券发行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以及对冲外汇占款合理控制货币供应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了。
《管理办法》提供了更多收益选择。国际开发机构是独立于国内发债人的新信用主体,客观上填补了国内信用体系中的空缺。新发债券信用级别也将有别于国内现有品种,形成不同的风险类别。由于国际机构人民币债的风险与国内债券品种风险不同,按照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其收益率水平将不同。因此国际机构债的发行将提供投资人更多的风险收益选择。对完善投资人投资组合结构,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们注意到,《管理办法》中规定"所募集资金用于向国内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股本金"。由此推断,所发行债券应属于中长期债。这将有利于改善当前长券供不应求局面。 国际开发债不影响外汇占款。《管理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到境外。从这点规定看,国际开发债发行并不会对资本项目产生很大影响,因此不能理解为其主要目的是缓解外汇流入的压力。国际开发债通过债券发行虽然将会回收一定规模的本币,但其所募集人民币资金仍将以贷款或者本金股权投资的形式应用于国内项目,因此也并不能对外汇占款起到任何作用,并且该类债券发行规模大小并不明确。 国际开发债不影响国内发债主体市场地位。国际开发机构作为新的发行主体,有着不同于现有发行人的信用状况。《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具有优良的发行资格,其中必然将包括主权信用级别。这将造成国内市场上出现多个主权级别的发行人,这时投资人将可能直接进行比较。 但《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这给投资人指出了明确的比较途径,即以国债作为比较基准,从而避免了信用认同上的混乱。因此引入国际开发机构并不会影响国内现有发行人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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