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引入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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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0:31 上海证券报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毫无疑问,这将为基金业引入一类强力竞争者。 基金行业主要产生三种利润来源,一是管理费收入,二是申购赎回费收入、三是托管费收入。由于我国的银行业格局,参与基金公司的发起有望先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进行,为数不多的几家银行可以通过使用达成互相托管的协议,托管
银行占据着基金销售的大部分客户资源,这将使其它性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而这些非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在于已经积累的基金管理经验、基金管理和销售人才的储备和已有的基金产品线,这些比较优势将促进部分基金公司在提升管理能力和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开拓其它的销售渠道,与银行形成相对的竞争格局。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基金销售的渠道是充分多元化的。美国的共同基金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折扣经纪商、全能经纪商、保险代理商、投资顾问和基金公司直销等渠道进行销售。根据调查,全能经纪商、投资顾问和直接销售是美国的基金投资者主要选用的渠道,商业银行的销售比重相对较小。而在欧洲市场,法国的基金主要通过银行进行公开销售,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英国的基金销售更多地依赖独立的金融中介,大约承担了29%的基金销售总额。 在我国,如果银行以积极的定位参与基金市场的竞争,其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很难与其它基金管理公司"共享",在建立建全自身的产品线之后,商业银行将会最大限度地将资金留存在自身的竞争地位。 商业银行从被动的基金市场业务合作者,转变为参与竞争者,由于其强大的金融背景和资源,将会促使基金行业格局发生较大的改变,这些改变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基金销售渠道格局的转变。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销售多是由商业银行代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之后,现有的基金业无疑将经历一场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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