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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 国际开发机构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8: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并实施《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据悉,该办法发布后,有关部门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

  该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发行人资格,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的人
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并且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二是规范发行审批程序,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三是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央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核定,债券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办法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四是规范发债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五是约束发债资金用途,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金融人士评价说,办法围绕规范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行为,明确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通过引入国际开发机构这种全新的发债主体,将进一步有序、稳健地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另外,该办法不仅注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还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特别注重了依法管理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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