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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 国际开发机构可发行人民币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5:5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为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8日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共计25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
级以上。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

  《管理办法》还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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