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倒闭,我们的股票账户安全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46 证券时报 | |||||||||
刘先生问:“如果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倒闭,我们的股票账户会不会也受到危及,账户中的股票和资金的安全会不会受到保护。” “如果证券公司倒闭,我们的股票账户安全吗?”就投资者的这一问题,笔者就以下三个角度阐述有关看法,以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一、从法律角度讲,证券交易账户的有价证券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根据《证券法》第104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者与开户的证券公司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其中,投资者作为委托方,其证券交易账户的有价证券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所有;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方,仅根据投资者的指令代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佣金收入,对证券交易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具有所有权。 二、从制度保障角度讲,我国分别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层级防范可能出现违背投资者指令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券商不得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用于质押。券商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上述规定就是从制度上将券商的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隔离开来,以免券商混合操作导致其自营账户与投资者证券交易账户的账目不清。此外,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陆续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就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从监管层对问题券商的处置态度看,投资者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可以得到保障。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严禁券商违反投资者指令买卖证券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由于目前采用的投资者在券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很难杜绝券商违反投资者指令买卖证券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现象的发生。 因此,为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于2004年11月4日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对完全丧失偿付能力,需要停业整顿、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经托管后仍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国家会出资对个人债权实行收购。其中收购范围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等。收购标准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及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原则收购。 具体的债权计算标准及有关收购工作程序,投资者可详细阅读《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全文。 所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法律关系、制度保障及国家对问题券商的处置态度上均可以知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账户的安全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此外,针对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现象严重的情形,证监会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券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并报证监局备案;提出券商必须进一步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内部控制等规定,能更有效地防止出现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另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也将给投资者证券交易账户安全以进一步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