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加强央企重大法律纠纷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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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45 证券时报 | |||||||||
昨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央企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央企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办法规定,央企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有关负责人和业务机构予以配合。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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