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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设会计师事务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沈衍琪)今日起,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资质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等12项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中,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除要求具备5名以上的股东、人民
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等条件与原有规定相同之外,对于专职从业人员人数不再做限定,对其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也取消了人数比例要求。另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资质,新《办法》中特别规定,合伙人或者股东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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