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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涨工资”可协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2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 陈燕飞)去年底经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职工今后可以协商“涨工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此外,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

  《条例》还赋予了职工提出工资增长要求的“权利”和开展协商的“启动程序”。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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