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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响起盼春雨滋润--投资者纷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9:49 证券时报

    证监会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将今后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此举表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开始进入操作阶段。这些天,本报读者热线接到不少投资者的来电,他们说了自己的一些感受和想法。那么,投资者作何感、有何想呢?

    信心增强了

    “用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之一,让人期待,振奋人心。这表明了政府的态度,要保护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王先生说。“开始时保护基金数量也许有限,但其意义不可低估,说明正在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从投资者身上取得,又用在投资者身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股民的举措,我们的信心增强了。”

    “股民太需要这样的政策了。”张先生这样说。“现在股市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不一致的,每年国民经济是8%以上的速度在发展,但股市表现却是持续的低迷,时间长达5年。一些证券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走向破产,中小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股市要规范、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一个关键。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工作正日益加强,制度也在逐步地建立健全中。”

    保持一份冷静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对投资者而言,只是一声春雷,还不是春雨。”黎先生说。“我想提醒股民们,不要太过迷信保护基金,保护基金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它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

    “就拿现在来说,券商亏损面这么大,保护基金相对于券商和投资者的损失,依然是杯水车薪。眼下有这样或那样问题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或严重违规的券商数量之多,是历年少有的。相对于投资者巨大的保证金等资产,保证基金的规模是很小的,它对付不了券商大量破产所出现的保证金窟窿。”黎先生说。“而且,保护基金并非包赔所有损失。比如,买卖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就与保护基金无关。”

    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而言,它本质上仍是一种类似于存款保险的事后机制安排,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券商破产或被行政关闭。“投资者与其迷信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其的保护作用,还不如精心选择券商,没有什么比自己选择的券商不出事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了。”

    拓宽筹资来源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这显然太少了。”投资者胡先生说。“据估计,深沪股市一年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规模大致应在2至3亿元。虽然这已经可以称得上是一笔不可或缺的巨资,但相对于证券市场7000万投资者来说却又显得有些微不足道。现在的资金规模远远不够,要真正起到保护作用,需要采用多种方式筹集使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

    一些投资者建议,像交易手续费和印花税等,都可以提取一部分,充实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里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多了,基金规模扩大了,才能给证券投资者以更多的、更充分的保护。”

    拓宽保护范围

    许多投资者来电询问,什么样的损失才能得到保护基金的赔偿呢?难道只是由于券商破产无法偿还投资者的保证金部分,才可得到赔偿?

    “保护基金应该是能够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非正常损失’予以补偿的基金。”皮先生说。“由于股市有风险,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正常的投资损失是不应该向谁来寻求补偿的。但关键是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在投资股票的过程中所遭遇的损失并非都是正常损失,而是一些非正常损失,是一种由于制度的弊端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这种非正常损失就应该得到保护基金的补偿。”

    许多投资者建议,资金运用的范围还应该进一步拓宽。除了对客户保证金的保护以外,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保护。例如,由于市场的不可抗力带给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造假和非安全运行这一类的体制问题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等,最好都能纳入保护的范围。

    多借鉴海外经验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有关损失由政府“买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种进步,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表现。白先生说:“既然是与国际接轨,那就应该多向海外成熟市场学习,采取拿来主义,把保护基金先搞起来,再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我们的保护基金才刚启动,在资金来源、赔偿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美国与日本等证券市场早已设立了类似的基金,他们的运作经验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法律环境亟待改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是对国九条的具体落实。但是它还处于试运行阶段,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此,如何搞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关心的焦点问题。

    “有专家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还是未知。我很认同这个观点。”黄先生说。“如果没有相关保护法律作后盾,保护基金在操作中就可能有很大的随意性。我建议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都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联动出台的,尤其是《破产法》和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就更是不可缺少。李先生说:“反观我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不仅纲领性的投资者保护统一立法缺失,而且作为保护性基金实施的前奏———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也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的话,投资者只是坐拥纸面上的种种权利而已。”

    规范与发展是根本

    “不仅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与机制,还要维护市场运行平稳、提高券商的盈利能力,这才是保护投资者的根本大计。”何先生想得比较深,他谈到:“只有进入破产的违规券商越少,我们的证券市场才会更健康,投资者的信心才会更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积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一种事后补偿机制,而事前和事中的监管也不能有丝毫放松。”曹先生则这样说。“落实保护基金的保护功能,就要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而有效防范券商的道德风险必须真正地解决他们的流动性问题,否则难保不会出现动用保证金这样的违规问题。而且,必须认真处理问题券商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券商风险管理和预警体系,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以将损失减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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