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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娜:房价的上涨将是一个常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9:44 经济参考报

    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住宅价格走高离不开经济的基本面。而对于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住宅价格的走高有经济基本面的因素,但是也有许多非经济基本面和非市场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房地产价格的形成与走势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要复杂得多。那么,是什么推动了现阶段住房价格的上扬?

    成本推动价格上涨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土地供给不仅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还受政府垄断限制;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凭借“事实上的所有权”、控制权,在政绩和集团利益的作用下,盲目地圈地占地,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另一方面,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普通居民住房所需的土地却供给不足,土地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导致地价和房价的上扬。

    需求拉动价格走高

    2003年,全国商品住宅的平均造价仅占平均售价的58%左右,这表明:现行的商品住宅价格已不再是简单的“生产者价格”或“成本价格”,而是一种市场价格,在现阶段它更倾向于是一种需求价格。现阶段巨大市场需求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商抬高房价,将土地、原材料、税费等各种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开发企业并不会因地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减少其丰厚的利润。

    2003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达到8472元,按照人们常引用的“国际标准”房价收入比在3:1~6:1之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付住房价格应在15~30万元/单元,北京和上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高,因此,可支付的商品住宅价格会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可事实上,在许多城市新建住宅价格与家庭收入比都在10:1以上。

    这种异常的现象常常是经济基本面无法解释的,只能从制度变革中寻找答案。

    (1)高收入群体形成。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制度建设滞后、政策失误及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博弈,导致我国城乡、地区间及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併有越演越烈的势头。

    收入差距的扩大意味著财富向少数高收入者的集中。这些高收入者包括:改革大潮中涌现的民营企业家、国企经理人、银行家、理论家、IT精英、商业巨头、文坛新秀、体坛新星等。尽管他们人数有限,但却占有不可低估的收入和消费份额。按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我国占总人口20%的最高收入人群占总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46.6%,而20%的最低收入者所占份额仅为5.9%2,两者相差7.8倍。据我国的相关统计,从金融资产的分佈来看,20多万亿的金融资产中,80%的居民金融资产由占人口37%的城里人所有,而其中一半由20%的高收入群体所有。如果城市中有10%的高收入者,以现有5.2亿城市人口计算就是5200万人,所形成的市场规模就是加拿大住宅市场的1.7倍。这种“倒金字塔”的社会结构是现阶段城镇城市住房需求异常的主要原因。这也向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们提出了挑战,在收入差距扩大的新市场环境中,政府应如何引导市场,优化住房供给结构,提高多数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併保障少数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2)住宅福利变商品。中国告别住房福利分配不过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事实上,职工住房与单位的脐带至今仍没切断。住宅供给的“双轨制”一方面减弱改革的阵痛,另一方面,也为住宅福利在市场上变现提供了便利。一些财力雄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有土地的给职工建房,没地的给职工购买商品房。职工将从单位获得的福利房上市出租、出售,尽管房屋因建造年限、地段和品质而异,但在北京等大城市仍可获得20~60万的收益,这相当于普通工薪阶层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收入。所占的住宅福利越多,可变现的资产就越多。然而,靠资产致富的链条併没有就此完结。人们通过将“福利房”变现为“商品房”获得了初始资本金,以此作为首付款加上个人的储蓄或银行的贷款,就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更称心住房。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者还可以将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贷从事商舖、房屋租赁等投资性物业经营。这种靠资产致富的速度比靠人力资产简单劳动要便捷得多,而由此释放的住房需求是不可低估的。

    (3)代际财富的积累。居民的住房消费是按其生命周期有规律、逐渐释放的过程。但是在中国,一方面,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欠发达,制约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选择;另一方面,商品房的购置不仅与一个人的当期收入有关,更于持久收入相关;不仅与个人、小家庭的金融资产积累有关,更于代际财富积累相关。许多年轻人成家置业,不是只靠个人的收入储蓄,而是父母的大笔资助;这种代际财富积累所释放出的住房需求用简单的“房价收入比”公式是难以测量的。

    计算口径的差异

    中国的房地产业虽发展很快,但仍是一个新兴的产业,许多基础数据不完善,统计口径、方法与国外大相径庭。这常常会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力。

    (1)房价收入比。它是测量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指标之一。1992年,世界银行专家的研究报告《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与可供选择的方案》将“房价收入比在3:1~6:1之间”的概念引入中国。

    我们对房价收入比的理解至少存在以下误区。首先,根据联合国监测指标的定义,房价收入比只反映不同地区、国家可支付能力的差异,但并不反映住房质量和收入差距方面的差异。这意味著:该指标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住宅的状况差别。其次,计算方法不同。联合国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房价中位数与家庭收入中位数之比,而不是平均数,因为考虑居民住房的购买力主要看中等收入家庭是否具有购买能力,他们是市场需求的主体。即便是在经济发达、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也不是人人都买房。美国的住房自有率为69%,英国为66%,德国只有50%,均低于中国住房自有率81%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著这些国家的人居状况比我们差。再次,房价和家庭收入的定义和计算与我国也有所不同。根据联合国的定义,房价应是自由市场的价格,它具体包含有两层意义:一是非市场化的交易活动(如公房出售、集资建房等)不应在计算范围之内;二是市场交易的房屋不仅包括新建住房,还包括存量住房的交换与流通。在美国,存量住宅的交易量是新竣工住宅的5~6倍,香港市场上流通的住房三分之二是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对平抑住房市场价格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计算家庭年收入时,联合国家庭收入的定义是各种税前收入,包括:工资、养老金、商业活动收入、租金收入和各项实物补贴等。而我国只考虑工资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种福利性收入和隐形收入都没有计算在内。由于计算方法的差异,使得我国的房价收入比根本不具国际可比性。

    (2)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从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变化来看,近两年,上海、重庆、天津、杭州、宁波、沈阳、青岛等住房价格涨幅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名列前茅,均超过两位数,但是从住房价格的平均值来看,上海房价并不比北京高多少,北京早在1997年,商品住房销售的平均价就突破了5000元。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价格高低判定房地产泡沫。其实,这个例子反映出我国现行平均价和价格指数存在的某些缺陷,使之很难全面地反映住宅市场价格的变化。

    首先,现行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虽然包含了各类上市交易的住房,但如果新建商品房所占权重比较大,就很难全面反映住宅市场的总体的供需状况。当然,这也与我国住宅供给体制,二手房市场欠发达有关。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滞后,大量存量房流通不畅,导致住房需求过度集中于新建商品房市场,从而推动市场价格的上扬。

    其次,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商品房空间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每份不动产都是唯一的。因此,在价格指数“一揽子”样本中,当年新开盘的商品住宅所处的地段不同,其价格也大相径庭。以北京为例,近几年城市的急剧扩张,大量新建出售的商品房在四环以外,这类楼盘所占权重较大,必然导致总体均价的下降。为准确把握不同质商品住宅价格的变化,美国采用的是重复销售价格指数,其要点在于:它是实际的成交价格;它是以同质住宅再次交易的价格为基础,併将全国住宅市场分为9大地区,甚至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城市。这与简单不论住宅质量好坏、地段的优劣,只计算一个平均交易价格是有区别的。统计上反映的房价低,市场上出售的房价高,这也难怪消费者怨声载道了。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说:在中国高速城市化的进程中,住房价格的上涨可能是一个常态,要解决制度转型带来房价上涨过快与普通居民可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更应加大改革的力度,这包括:加快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培育二手房租赁房市场,加大普通商品房的供给;建立公开透明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咨询系统,用正确的信息引导投资与消费,扼制恶意的炒作。只有积极地从制度建设入手,才能保障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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