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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众人物推荐保健品依据不足(借题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8:26 人民网-市场报

  李坚

  据报载,今年深圳市工商局将禁止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消费者介绍、推荐商品或者有关服务等。

  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宣传中使用一些公众人物担任形象代言人,以及用做广
告的形式向公众推荐产品,无疑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较大的误导,为此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公众人物代言广告有明确规定,要求名人只能为自己使用并受益的产品做广告。但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无类似规定,我国的《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广告的惩罚措施,对参与制作广告的公众人物也并无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内禁止公众人物或名人推荐保健品,法律依据似乎不足。尤其要强调的是,目前国内尚无任何法律来界定何为“公众人物”,而实施禁止“公众人物”推荐保健品的整治活动的关键便是首先要界定“推荐者”是否为公众人物,然后方可加以整治,“公众人物”的确定是该项整治活动的前提。如此一来,有关部门禁止“公众人物”推荐保健品的整治活动实施起来会更加困难。

  尽管公众人物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但是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而且公众人物的举止行为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公众人物在民法上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究竟应当怎样保护,或者说,公众人物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限制,究竟要限制到什么样的程度,法规都应有明确的界定,但其前提却是首先要界定何为“公众人物”。尽管有关专家在起草《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时候,曾经有一个详细的条文草案,详细地说明了公众人物的界定,就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但是,这仅是专家的意见,并不是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中,也并没有规定这一内容。

  由于人们对公众人物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这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有什么问题,可一旦涉及需要法律解决有关公众人物的事项时,这种对“公众人物”的理解恐怕就难以适用,由此就会给有关利用法规解决的此类问题增加执行难度,乃至带来纠纷。

  鉴于公众人物对社会的广泛影响性要超乎一般自然人,因此,由法律对公众人物概念加以定义很有必要。

  《市场报》 (2005年03月0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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