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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下猛药规范中小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董砚龙2月28日北京报道】

  今日起董事不能随心所欲违规将有下岗危险深圳交易所3月1日将发布并执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下称《指引》),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董事长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违反指引有关条款的,深交所将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指引》要求,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下称“董事”)应当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

  况等四点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指引》提出,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还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此外,指引还对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重大融资、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分别提出了要求。

  对于独立董事,《指引》也提出了特别行为规范。《指引》强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此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以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指引还对董事长作出了特别行为规范,通知明确规定,出现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对于董事违反指引有关条款的,深交所将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包括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对董事的违规情况和惩戒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事务的;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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