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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望实质性变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9:3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王原)日前在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对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业内人士评价说,我国《公司法》是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在1999年12月、2004年8月有过两次小范围的改动,正在进行的是目前为止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修订工作。一旦确定,今年上半年新的《公司法》有望正式出台,这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全新的推动作用,在完
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注册公司门槛有望降低

  正在修订的《公司法》可能统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人民币,且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

  同时,修订草案还可能出现一个最大的突破,即准许设立一人公司。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促进品牌信用发展

  法律界人士认为,正在修改的草案可能允许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股东出资,这将深远地影响我国公司所有者的群体结构,提升知识分子、品牌所有者在公司所有者群体中的比重,促进品牌和信用的发展。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方式出资。“正在修改的草案将对此进行了适当放宽,如增加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并且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专家分析说,“增加的出资形式可能比大家先前预计的要少一些,比如不包括著作权出资等,毕竟法律的修订还是比较谨慎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很难全面监督目前公司运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为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成为此番公司法修订中的最重要的部分。

  业内人士说:“正在修订的《公司法》可能会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这在以前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太强。同时引人注意的是,有望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让小股东通过代表诉讼,遏制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家企业资深顾问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现有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组织机构中,公司劳动者对公司既无责任,也无权利,既没有任何对生产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实质性的发言权,也没有对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任何实质性的监督权。这一点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十分重要。”

  公司融资条件将放宽

  未来,新的《公司法》一旦实施,公司的融资门槛有望放宽,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饥渴问题有望缓解。

  正在修订的草案有望规定“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即可以公开发行新股”。不仅如此,上市公司总股本也可望降低至3000万元。

  一份证券分析师认为,除了上市公司外,修订草案中公司发行债券的门槛也取消了,这将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为债券发行主体,而修订草案有望明确指出,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为一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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