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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间要求央行重审房贷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5:08 中国青年报

  说起房贷险,许多买房人都很头痛———贷款就是因为囊中羞涩,还被要求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他们认为,这不啻一个“霸王条款”,还有替银行埋单之嫌。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建议函,并抄送中国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不适当内容,修改其中强制保险的内容,允许银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是否办理房贷险。

  房贷险:按揭者不可逾越的坎儿

  张先生在杭州购买了一套60多万元的房子,缴了首付之后,向银行贷款36万元。银行要求他缴3000多元,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

  张先生当场质疑:为什么要办理房贷险?为何指定保险公司?贷款可以多年付清,保险为何必须一次付清?

  银行工作人员拿出“法规”向张先生解释:依据央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在贷款时必须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或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张先生虽然不平,却也无可奈何。因为,如不答应银行保险的要求,他就贷不到款,也就买不成房。

  近年来,由于房价直线攀升,一套房子动辄就要几十万元,按揭买房成为老百姓的普遍选择。

  浙江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说,众所周知,房贷险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安全,但事实上,除特殊地区外,房贷险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意外事件(地震是除外责任)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遭受火灾水患,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不易毁损,更不易灭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险率极低。

  据调查,这些年保险公司在房贷险上的实际赔付率接近于零,银行因此而面临的抵押风险同样极低。即使如此,银行仍将办理房贷险作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一项必要程序,成为按揭者不能越过的坎儿。

  房贷险与《保险法》公平原则不符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浙江省消协负责人说,作为一项商业保险的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本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处于弱势位置的消费者显然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而在具体办理房贷险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房贷险合同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而购买保险并支付保费的借款人却不是保险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实际操作时,保险公司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缴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费,实质上相当于无偿占用了投保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利息收入。

  第三,对于购买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其缴纳保费时间自贷款之日起计算,而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导致消费者在该时间差内多缴纳保费,实际保险年限低于投保年限,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第四,一些银行采取指定保险公司、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者:李嘉 记者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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