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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三者险应具中国特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马璐瑶

  三者险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将临保监会首次表态应顾全各方权益

  2月28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随着这个日子的临近,中国保监会高层首次对该草案作出表态。

  日前,在中国保监会主办、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承办的“中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表示,从保监会了解的反馈情况看,草案引发争议的焦点是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如何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范围的宽窄以及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落实等问题。保监会认为,合理的法律制度要充分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多方当事人的平等和公正。目前国外许多国

  家和地区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在立法过程中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少走弯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冯晓增举出一组数字说,2004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万人,占意外事故死亡人数的80%以上。但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较低,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投保率为30%左右,拖拉机(含农用运输车)的承保面仅为6%,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要求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冯晓增指出,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虽然强制三者险保障水平、运作模式并不尽相同,但都和各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并逐步发展、不断完善。例如,美国一些州为降低诉讼费用,提高效率,早在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建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后来由于赔付成本、抗辩成本不断上升,道德风险难以控制,有些州又重新实行了过错责任;韩国曾多次调整责任限额水平,以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日本政府积极介入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及运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等等都值得我们学习。

  冯晓增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效、可行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三者险制度。

  首先,强制三者险制度应当符合中国经济、社会以及法律环境的客观现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百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人们的法律和安全意识还不强,强制三者险作为全新制度,应考虑各方面条件,正视并妥善处理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法律实施与消费者实际付费能力之间的矛盾、政策要求与市场经营水平之间的矛盾等。

  冯晓增认为,如何既满足人们投保需求,又不过分加重人们经济负担;如何再市场现有水平下,确保制度运行准确、合理、高效以及透明,这就要求建立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国情、考虑社会现实发展水平。

  其次,强制三者险的有效运行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强制三者险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的目的是要在确保政策性和公益性前提下,提高制度运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从而达到社会效益和市场效益最大化。因此,要划分政府和经营企业之间的职责,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合理运用,调动各方积极性,使投保人乐意买、承包人乐意卖、受害人有依靠、政府减轻负担,使制度得到有效运行。

  最后,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逐步推经。从国外经验看,强制三者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都有一个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发展过程。我国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法律制度、保险制度和社会协作机制的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8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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