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综合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着手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在其网站发文称,该局已与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
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各驻外使领馆、各级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和对申请人有关财产权利及其他合同文书公证的管理,各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助调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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