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修订法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
曹康泰说,现行的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
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曹康泰表示,对现行公司法的修改始终秉承“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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