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