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22日发布通知,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管理,并称此举将有利于防止经常项下进口付汇资金滞留境内转化为资本项下短期外债,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具体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
此外,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等情况,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对于确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期限内付汇,进口单位将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研究院商务信息部编译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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