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执行了近四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被国家工商总局废止,替代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新“办法”的出台在监测主体、程序、范围、重点等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新“办法”有哪些变化?给消费者带来了哪些好处?16日,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王林处长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记者:新“办法”与旧“办法”最大的不同在哪里?
王林:从字面上看,新“办法”的出台,将以往看似随意性很强的“抽查”变为长效的商品质量“监测”。从某种角度上说,工商部门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上,所负的责任更大了。实际上新“办法”与以往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内容上更加完整、细致,而且前瞻性很强。
记者:工商部门所监测的场所有变化吗?
王林: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自今年起我省工商部门将有目的地对酒吧、饭店等服务类场所出售的商品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在流通领域中,哪些商品将作为重点的监测对象?
王林:有五大项,分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记者:监测时所需检验的商品是由商家无偿提供的吗?
王林:按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和监测所需备份样品,按被监测人的进货价格购买。而被监测人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被监测商品的相关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
记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如何处理?王林:工商部门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其他有关经营者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公示信息,主动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商品,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记者:以往曾出现过被检业户以各种方法拒绝监测的情况,新“办法”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
王林:被监测人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监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活报)
作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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