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4年12月23日止,已有3.2万人领取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必须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后才能核发。政协委员李慧玲建议,应该给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发放“居住证”以代替“暂住证”。
政协委员李慧玲说,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外
地来京人员应依法享有长期居住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享有长期居住权了,却要凭着房屋所有权证去办理暂住证,而且年年都要办理暂住证,这是不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长期居住权的限制呢?这是不是剥夺了房屋所有权人的长期居住权呢?国家法律又如何保护他们的居住权呢?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里并没有要求居住在自己房子里的外地来京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规定,更没有要求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年年办理暂住证这样的规定。那么要求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年年办理暂住证的依据是什么?
政协委员李慧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买了房子,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长期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房子所在地就理所当然的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就“视为住所”。为保证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长期居住权,她建议,给持有北京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地来京人员发放“居住证”以代替“暂住证”,并且进行常住登记,以便管理。(郑超)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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