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规范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征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 08:15 上海证券报 |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作出规定,明确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在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税总局的规定还指出,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