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记者刘朝霞报道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作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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