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有效缓解电信网码号资源紧缺局面,信息产业部已委托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从4月1日起收取由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在我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强调,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同时,社会公益事业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