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提振股市 200多处改动着墨上市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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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11:03 北京晨报 | |||||||||
改动了200多处的最新版《公司法》草案,本周末有望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此番修改主要着墨于上市公司,以提振长期低迷的股市。 累积投票制、扩大股东知情权、确立独董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草案把中小股东的权益写得清清楚楚。
虽然春季已悄悄来临,但股市的冬天远未结束。去年底爆出的王小石案令股民咋舌,而新年以来,股市更多次跌至新低,甚至一度跌破1200点,降低到10年以前的水平。 此后,管理层对打击市场的“非流通股转让”紧急叫停,并出台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利好政策。而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草案)能否重新唤起股民的信心? 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昨表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目前的《公司法》草案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把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变成了“铁一般”的法律。 记者获知,《公司法》草案主要从两方面对上市公司作出要求,其中管理层想要重新提振股市的诚意十分明显。 在融资安排上,《公司法》(草案)把上市公司的门槛由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打破了不得回购股票的限制;更打破国企发债的特权,允许一般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公司法》(草案)对上市公司专设一节予以规定,重点就在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累积投票制、扩大股东知情权、确立独董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草案把中小股东的权益写得清清楚楚。 根据“四两拨千斤”的累积投票制,仅仅持有1万股的股东可拥有9万张选票。 股东诉讼机制也得到了完善。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失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能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的诉讼。 此外,独立董事制度也被引入其中。《公司法》(草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可对公司关联交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刘俊海教授也认为,《公司法》(草案)对上市公司内容的修改应当本着“弱化董事长权力、强化董事责任,对股东公平透明”的原则。他还建议,在扩大股东知情权时,应当允许股东查询上市公司的会计账簿。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也指出,将要进行的审议还只是开始,按惯例,《公司法》草案必须经过三次审议才能通过。而刘俊海教授估计,新《公司法》的出台最快也要到今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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