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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应当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05: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城市的政府部门在广泛引进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能力,考虑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持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今在中国的各个城市,正在掀起一场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龙头的大规模改造运动。在轰轰烈烈的城市拆迁过程中,旧有的城市契约被废止,新的协议不断签订。可是,在新旧契约的转换过程中,大量的违约成本被忽视了。

  笔者曾经经手办过几起因为城市改造而发生的纠纷。一些海外商人按照国际融资协议,在中国的内地城市大举投资,他们或通过修建道路,收取通行费盈利;或者通过与市政府下属国有公司合作进行旧城区改造,赚取房地产开发费用。然而,由于内地中国政府官员存在着任期制,期限已到,新的官员就会走马上任。对于那些已经签订并且履行的合同,新上任的官员往往不愿意接受。这些官员会通过修改城市规划的方式,为已有的合同履行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外商要么接受市政府不断提出的极为苛刻的经营条件,要么作出撤资决定。当外商通过协商或者政府调解方式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时,漫长的司法诉讼就会开始。当然,在这一类案件中,外商胜诉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由于外商是按照预期投资收益计算损失的,所以,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往往很大。在有些城市,政府不得不动用本来已经十分紧张的财政经费,用来填补由于违约给外商造成的损失窟窿,结果造成整个城市的发展难以为继。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官员不能依法办事是最直接原因。但是,在城市发展中,盲目贪大求洋,不实事求是,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在有些地方,市政官员上台后第一件事就是通过政府攻关,修改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在新的规划批准立项之后,市政官员马上组成浩浩荡荡的招商团队,奔赴海外,招商引资。为了体现招商诚意,也为了显示官员招商能力,市政官员往往抛出极具诱惑力的优惠条件。可是等到工程开工以后,市民才会发现,市政工程建设不但不能够给市民带来实惠,反而会增加许多出行的成本。

  随着城市领导走马灯似地更换,市政建设项目一改再改。对于那些已经修建完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只好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让外商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利润。这样的利用外资项目越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所以,中央决策部门应当提醒城市主管领导谨慎使用外资,应当防止由于外资使用不当,而给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患。

  面对当前中国各大城市的房地产热,建设主管部门不但没有冷静降温,反而煽风点火,抛出许多鼓励房地产投资的所谓预测报告。这样的监管思路和工作作风有可能会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出现大跃进,从而彻底破坏中国经济改革的大好形势。政府主管部门不是一个营利机构,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放弃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管理模式,从整个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要求出发,妥善解决房地产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真正理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中到处插手,不但无助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反而会造成许多资源配置的浪费,会损害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尚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市民还不能直接参与城市管理,所以,在城市规划的修改、城市建设等方面,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小心谨慎,防止由于监管中的大跃进心态给城市的发展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当然,作为政府引进的外商,他们在内地城市发展中贡献了特殊的力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他们应该得到预期的回报。城市的政府部门在广泛引进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能力,考虑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持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因为个人的好恶而给政府和市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在一些国家,市政官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国现在正在推行问责制,对那些因为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市民造成损失的政府官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可是,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城市规划审批权力归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部门,城市规划的实施又属于市政建设具体部门负责,所以一旦市政府官员撕毁合同,给政府部门带来重大的违约责任,市政府官员并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需要立法机关认真反思。在没有彻底理顺市政建设中的诸多法律关系之前,各地市政府最好不要盲目地引入外资,否则,将会使许多内地城市最终陷入到资不抵债的境地。上海证券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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