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个所税计算方法,提醒各单位负担员工税款 谨防少缴税通讯员 金岩 房敬学 刘文喜
本报讯近日,笔者了解到,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调整的文件后,引发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而单位替职工负担税款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比个人自己负担税款情况更复杂。
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因为税款由单位负担,所以个人得到的奖金就是不含有税款的,从而计算应缴税款就必然多了些步骤。第一步,用不含税的全年奖金除以12,根据不含税级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将不含税的全年奖金倒算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步,用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税款。例如,某外资企业的外籍个人1月份取得全年奖金10万元,税款由公司负担。计算时首先将不含税的10万元÷12=8333.33元,8333.33对应的不含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20%和375,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100000-375)÷(1-20%)=124531.25元,再根据换算的含税应纳税所得额124531.25÷12=10377.6元,找出10377.6对应的含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20%和375,再计算全年奖金应纳的税额:124531.25×20%-375=24531.25元。如果不仔细想想,按照个人负担税款计算的话,就变成了:10万元÷12=8333.33元,8333.33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20%和375,税额=10万元×20%-375=19625元。两者相差:24531.25-19625=4906.25,少缴了税款4906.25元。
作者:通讯员 金岩 房敬学 刘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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