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消息记者近日从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获悉,该省餐饮业首拟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审议稿第20条规定,餐饮行业可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适当服务费,其标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价位的10%左右收取。审议稿近日经各企业及相关部门确认后,将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行规”第二章第20条对备受争议的“自带酒水服务费”作出如下规定:餐饮企业
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也可对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其具体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或食品价格的10%左右收取。以上事项需在餐厅显著位置以告示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无误地告知。
该协会会长何涛表示,其主要用意是明确商家有此权利,至于各商家收与不收可自主决定。
而成都一餐饮企业负责人则表示,既然是“行规”,各企业就应该遵守。该企业将据此收取“开瓶费”,即使是象征性地只收10元钱。
四川省消委会名誉会长谷岩则明确表示,不支持将“自带酒水服务费”列入行规。他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原因,无非是商家店内酒水价位明显偏高所致,因此根治之法在于经营者自己把店内酒水价位降下来。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胡光伟也认为,餐饮业行规不能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阅读《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审议稿时,记者发现“自带酒水服务费”问题仅为34条行规中的一条。“行规”针对餐饮行业的合法经营、经营环境、食品安全、明码标价、服务规范、质量保证等14个方面进行了一般约定和具体约定,而且针对“消费纠纷处理”问题单独列出了10项条款。对于消费者关注的诸如“在消费场所丢失物品”、“不得携带宠物,或者穿拖鞋进餐”、“不得进行最低消费”、“纠纷难以鉴定时,由商家拿出无过错证据”等问题,“行规”也进行了专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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