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本报讯日前公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将无法参与其股东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4年9月的复函与十四条规定的出台,将意味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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