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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变身"正常价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1:45 商务部网站

  “用面临多起垄断指控的美国WELLMAN公司(美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之一)高昂的内销价格作为公平价格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真是无稽之谈。”欧盟对华涤纶短纤反倾销案的中方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东辉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难掩愤懑。

  3月19日将是欧盟对该案的终裁日期,如果欧盟坚持用WELLMAN的内销价格作为中国企
业正常价值的替代价格,对中国大多数企业而言,这无疑将是一份“死刑”判决。

  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从中国和沙特阿拉伯进口的涤纶短纤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该产品涉案金额2500万美元,涉案企业50家左右,其中5家积极应诉。据记者多方了解获悉,2004年9月欧盟本应对此案作初步裁决,但迫于其国内进口商、下游用户的压力,未能按时初裁。然而,就在中国涉案企业焦急期盼结果之时,欧盟突然于2004年12月12日抛出本案终裁草案披露:5家应诉企业中有1家获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税率为4.9%;3家获分别税率待遇,反倾销税率分为22.4%、26.3%和28.6%;其他涉案企业均课以80.2%的高额惩罚性反倾销税率。中国涉案企业一片哗然。“80.2%的高额反倾销税会彻底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傅东辉焦灼之情溢于言表。

  如此高税由何而来?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欧盟所确定的替代国合作公司美国WELLMAN公司,从2001年起至今面临多起反垄断指控。在其本国联邦法院有32起(后合并成1起),州立法院41起,加拿大还有3起。在美国律师近日传真给中方的几份对WELLMAN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上清楚地列明,WELLMAN与另8家公司“通过密谋,人为固定、抬高、维持和衡定涤纶短纤的国内价格,并在这几家企业之间瓜分市场和客户”。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美国SHERMAN法案(反托拉斯法案)、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美国进行价格垄断是要受刑事处罚的。据悉,这9家被告中已有1家被判有罪,公司罚款高达2850万美元。

  “由此看来,将认定中国倾销的依据建立在美国垄断价格的基础上,并得出如此高的倾销幅度就一目了然了。”傅东辉语气中充满了调侃。

  依据欧盟反倾销案调查程序,其在选择替代国合作公司时不但会发放调查问卷,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而且还会派员对合作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据中方核实,欧盟确实按部就班完成了这些调查程序,包括派员到WELLMAN公司进行核查,然而却没有发现WELLMAN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门反垄断法调查(2003年WELL鄄MAN被美国其它化纤企业起诉与美国另8家企业有垄断价格协议)。“这只能说明欧盟官员在玩忽职守,”傅东辉认为,“欧盟的核查很可能只是走马观花,因为在欧盟对华涤纶短纤案的几家起诉企业中有1家与WELLMAN是关联企业,该企业在美国有投资。”

  此外,在WELLMAN提交的欧盟调查问卷(非保密件)中并未涉及“该企业是否与其它企业间有价格协议”的内容。傅东辉告诉记者,欧盟的调查问卷是标准化的,一般来讲会包含此内容。“如果中国企业有价格协议肯定会在问卷中反映出来,否则就是隐瞒情况。然而欧盟要WELLMAN填写的问卷中却无此内容。”可见,欧盟用两份不同的调查问卷确定正常价格(WELL鄄MAN填写)和出口价格(中国企业填写)。“这是歧视性的和违反WTO规则的。”傅东辉表示。

  据傅东辉介绍,中方在查实WELL鄄MAN受控垄断一事后,随即将美国律师传来的几份对WELLMAN的起诉书和法院文件等实证发送欧盟,并要求就此召开听证会。1月14日,听证会如期举行,欧盟有6位官员列席,其中就有亲赴美国核查的官员。傅东辉告诉记者,对于中国企业提出的替代国抗辩,欧盟始终只是“洗耳恭听”,却不发表任何意见。在中方连续两封抗辩信质问的情况下,欧盟在其2月2日的回信中只是转发了WELLMAN自己对此的辩解:“美国司法部门已通知WELL鄄MAN,不对WELLMAN进行刑事起诉。”而欧盟本身并未对此作答。在其2月16日的回复中欧盟只写道:该问题已在2月2日的回信中进行了解释。

  “我们只是希望欧盟明确告知,其‘在核查过程中是否知道WELLMAN正在接受反垄断法调查’以及‘WELLMAN的垄断价格是否是公平价格’。然而,一次听证会和两次书面抗辩,欧盟始终没有对这两个问题正面作答。”傅东辉表示,对欧盟之前敷衍性的回复,中国企业显然不能满意。

  傅东辉同时认为,不进行刑事起诉并不代表WELLMAN没有进行价格垄断。此外,WELLMAN2004年二、三季度的年报中也明确记录了该调查尚未结束。“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欧盟知情不查,就是失职。”傅东辉严词指出。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王涛向本报记者表示,正常价值的确定应该是建立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但欧盟用有垄断嫌疑的美国内销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本身就违背了WTO原则。此外,欧盟若对中方的发问一味不理或只是敷衍,将难逃滥用反倾销措施和过度保护国内产业之嫌。

  据王涛透露,目前纺织商会已将企业和律师的意见转达给商务部,商务部也已于春节前就此事照会欧盟。虽然至今尚未得到回复,但中国政府部门将就此进一步交涉。王涛表示,如果欧盟迟迟不予理睬,到终裁时仍维持现状,中方有可能将本案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企业蒙受损失是肯定的,但我们会抗争到底。”王涛说。

  在反倾销中适用的“替代国”政策,通常只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理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内销价格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和市场供求,所以要为其选择一个公平的价格作正常价值,用来同出口价格相比较得出倾销幅度。有关专家指出,一般来讲,替代国的价格可能比中国高也可能比中国低。但从中国近年来遭遇的众多反倾销案来看,由于一些国家替代国选择的不规范,使得中国在几乎所有以替代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案件中都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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