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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1:13 人民网-市场报

  刘明康:对银行业监管提要求三年内实现五大目标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表示,银行业监管工作要力争在监管能力建设、现代企业制度、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实现突破。

  刘明康说,从今年开始到2007年的三年左右时间内要实现的五大目标是:第一,推进
有效银行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在开展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银监会已向国务院上报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明确了我国有效银行改革和建设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及其时间表,提出到2006年底建立起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基础,2012年基本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标准。

  第二,推进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在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同时,制定对各类机构改革进程的监控和考核办法,按年考核进步度。

  第三,促进银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能有明显增强。对商业银行全面推行骆驼评级法,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真实利润进行年度考核,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在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同时,积极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境内外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以资本为纽带加快重组改造步伐,尽快统一对各类同质机构的审慎监管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第五,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得到明显改善。要在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

  吴晓灵:民间借贷宜导不宜堵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国家应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所谓民间借贷市场指居民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

  事实上,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就是依靠亲戚、朋友或通过熟人从社会其他个人手中拆借的财力。只有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创业者才利用扩股等其他形式筹集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功不可没。而从丰富现实经济生活这个角度来说,支持发展民间借贷未尝不可。虽然如此,但目前民间借贷仍缺乏相应的地位。鉴于其风险性,国家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一种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政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可用。判处有罪时,常常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由于内涵宽泛、限制条件寥寥,近年来已越来越显示出“兜底罪”、“口袋罪”的迹象,有违法治精神。这种情况目前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吴晓灵称,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国家打击的是高利贷行为;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应纳入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也是应该的,但对企业之间和企业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的做法值得探讨。

  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虽然也存在着问题和风险,但总体应该是宜“导”不宜“堵”。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过严的金融控制会制约经济发展,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吴晓灵就认为,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存在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接融资发展,增加了银行借贷风险。

  国家除了政策上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扶持,做好合理利用和有效监控,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之外,同时要积极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保护,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样,保护民间借贷的发展。

  《市场报》 (2005年02月22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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