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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延长为90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0:37 天津日报

  张旭东

  据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张旭东)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规定,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后,将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按照规定,这一《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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