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争议种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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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10:33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在现在出现的委托理财案件中,争议最多的主要有哪些法律问题? 浙江 吴先生
吴先生: 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以几方面: 1、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理财资格,直接牵涉到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综合类券商、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都不会面临这个问题。非金融机构法人则受此困扰,非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委托管理人,没有委托理财资格,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这样的合同无效。 2、"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是整个委托理财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保底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该条款有效,如果横加干预,认定其无效,可能导致对委托人明显不公。且助长了受托人的失信行为。有人则认为保底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为委托理财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代理关系,代理结果当然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保底条款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证券投资不可能只盈不亏。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给受托方,也将会助长受托方的非理性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3、投资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委托理财纠纷大都源于委托人的资金不盈反亏以及保底条款无法实现,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亏损的资金和不能盈利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投资亏损的责任承担主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但具体过错大小的认定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4、三方监管协议中券商的监管责任认定问题。在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纠纷中,券商一般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那么它是应该与受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如果仅规定券商保障账户资金不被挪用,或者在行情恶化超出约定范围时强行平仓,那么券商一旦违反此规定,则应就受托人向委托人赔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券商对委托人资金和股票账户提供担保,或者与受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应与受托人一起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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