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晓
今报讯商务部日前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3月5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允许设立独资租赁公司
与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新《办法》允许外商独资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新《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形式也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放宽为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注册资本降1000万美元
《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最低总资产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取消了从业经验方面的限制。
新《办法》还规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则由原来的500万美元修改为无特别规定。审批权限下放
《办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报送商务部备案即可。而按照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均没有审批权。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规定,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列入租赁财产,并且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最高可相当于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这是无形资产首次被列入租赁财产,使得外商投资租赁业的业务范围变得比原来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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