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发布通知 经常项目下外汇管制放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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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9:35 证券时报 | |||||||||
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做出了又一项重要调整。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该《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须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在去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减少企业结售汇成本,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发布了《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满足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债规模。 《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外资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提出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在批准的短期外债余额范围内,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辖内各家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情况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对各家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进行适当调剂。具备主报告行条件的外资银行,经过其上级行授权和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作为主报告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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