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内人士谈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既竞争又互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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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9:35 证券时报 | |||||||||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基金业将加入新的竞争力量。对此,博时基金公司副总裁李全先生认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将推动现有基金公司优胜劣汰,会为投资者带来更为优质的服务。而面对挑战,现有的基金公司必须进行合理的战略定位,并突出品牌特征。 李全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商业银行参与发起设立基金
这主要表现在,促进国内基金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以前是以基金托管和代销行角色进入基金业的,在此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基金营销经验。可以预计,“银行系基金”试水后,有利于将整个基金业蛋糕进一步做大。推动现有基金公司优胜劣汰。商业银行正式进入基金业,市场将多一个竞争主体,行业竞争无疑将更加激烈。现有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有较强的能力,而银行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上具有一定优势,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竞争又互补,从而不断提高基金业的整体竞争力,为投资者提供更方便、有效的服务。 在具体谈到基金公司如何应对银行进军基金业的挑战时,李全认为,现在各基金公司必须在自身特色上下更多功夫,更加注重挖掘和强化自身的优势。博时的对策主要是进行合理的战略定位;突出自身优势和品牌,更多为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服务。尤其是在目前各基金产品特征同质化、业绩同质化趋势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品牌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内外部活动打造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李全还认为,从本次实施办法来看,已有一些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从制度上保证了非银行的基金公司将和银行设立的基金处在一个平等的竞争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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