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代言广告 是否也该给她们一个过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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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 |||||||||
刘以宾 《华西都市报》报道:春节期间全国许多电视台反复播出由央视某资深主持人代言的某保健品广告,由此引起全国观众的关注、疑惑。甚至有人质问,她为何如此特殊?央视一内部人士的解释是:她的工作关系已从央视文艺中心正式转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其主持人身份也已转变为影视演员。
这位内部人士对影视演员与央视主持人的不同,以及央视为何硬性规定主持人不允许拍广告的解释,应该说还是相当清楚的。然而,也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同时道出了一个法律空白:作为特定人群,其角色转变之后,是否该为其设置一个限制性的“过渡期”? 公众人物,尤其是央视资深、著名的节目主持人,其“特定性”不言而喻:他们的社会价值因数亿电视观众的熟知、认可而存在,并借此保持和释放着任何一个国家的电视主持人都无以伦比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个人素质、个人天才固然重要,而中国电视传媒所依托的政治体制背景以及运行特色更为重要。从“公平”意义上讲,即使世界各国的电视节目主持人都可以拍商业广告,中国的电视主持人也应予以限制。道理很简单:假如说拍商业广告的名人把自个儿的“名”纯看成是一种个人资源,那么她们并没理由这么看,因为“名”的内涵以及“成名机制”不同。同时,靠做央视主持人而得名和靠演影视剧而得名,其“名”也有不同,因为眼下影视剧的制作、播出所依托的是商业机制或者说市场机制,顾影视名演员比央视主持人更有理由把“名”看成是一种个人资本。 虽然工作单位变了、社会角色转换了,但在公众心目中的角色内涵和影响力不可能随一纸“调令”而迅速转换。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段里,他们在商品广告中的角色与其过去在公众中根深蒂固的主持人角色仍不可避免地会重叠在一起,由此造成某种误导。 过去对政府官员曾有过一个规定,在离任、退休后的一定时段里,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尤其不能涉足其过去权力范围内的经营领域,理由在于防止其以往的权力、身份的影响力继续“发挥余热”,从而导致商业竞争的不公平,甚至诱发腐败。对“倪萍”们规定一个“过渡期”,与上述对官员的限制其“原理”几乎毫无二致。 假如今后真的有了这样的“过渡期”规定,想必她们会予以理解,因为他们应该清楚,个人的公众影响力和认可度是靠什么得来的。刚刚脱下央视主持人服饰便急忙出现在商品广告中,即使所做广告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和误导消费者的责任风险,对其个人公众形象也可能会造成一种损蚀,甚至要付出远远超过广告费收益的巨大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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