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卫东 李永文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1999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是1985年的、救灾的医疗救济标准是1980年的……这些陈旧的政策标准,不仅使群众利益无法得到有力维护,而且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前不久,某地一个征地拆迁项目本来进展顺利,在计算征地拆迁补偿金额时却引发争议,最后竟发展到群众阻工、不断上访。群众意见很简单:政府执行的补偿标准是1999年制订的,明显不合时宜,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基层干部也很无奈:去年中央1号文件虽然提出要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但相关部委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基层政府不能擅自提高标准,只能沿用老政策。
有群众反映,眼下棉、布价格比1980年上涨了数倍,但用于农村救灾的衣被救济补助标准仍维持1980年的水平,救济无家可归的灾民每人仅15元。紧急转移安置补助方面,目前只按倒房人口每人补助15元,不够维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一天的吃住费用。在医疗救济方面,仍沿用1980年的标准,即成灾人口的10%每人救济1元。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各自来水厂执行1985年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部2001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及建设部出台的行业标准,出厂水质符合这三个标准就视为合格。但有专家指出,许多有机污染物并没有被列入检测范围。而随着现代工业发展,江湖河流中出现了许多可能危害健康的有机污染物,继续套用老标准,很难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新时期沿用老标准的问题,记者近来在采访中屡屡遇到,涉及面很广,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标准长期不刷新,导致群众利益得不到有力维护,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基层政府左右为难。
转变职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审批项目减少了,并不意味着政府职能削弱,而是要加快向服务转变。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及时修订那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标准,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否则,滞后的政策不但不能发挥应有效力,而且会妨碍实际工作。(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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