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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经理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一笔酬金。请问,他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他所得的酬金是否应归公司所有?
封先生封先生:
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你公司的总经理是以本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公司担保,而不是为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担保,这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如果你公司的章程中规定禁止公司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你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又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所得酬金应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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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 (2005年02月2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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